生態環境部發布公告
嚴格禁止環保“一刀切”行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一律關停、先停再說”,避免以環保作為借口的緊急停產、停業等簡單粗暴行為,要求地方政府對養殖業等重點行業制定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了解“禁養區”的定義和范圍,避免合法養殖場被“禁養”
環保風暴猶如一陣大風席卷了各大城市,自此以后出現了“禁養區”、“關停”、“污染源”、“一刀切”、“騰退”...等熱度詞匯,養殖場也逐漸走入了環保拆遷的隊列,水源保護區、天然生態保護區、景色勝景保護區、集中寓居區等等凡是范圍內的養殖場都被劃定為環保禁養的范圍,而之所以大面積被環保禁養主要還是因為很多農戶在選擇養殖的時候當地的政策要求不嚴,所以養殖場地的選址很隨意,以致現在成為了污染源。被劃定為禁養區?其實就意味著這片地方不能從事養殖行業了!
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以上區域內建設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這是以法律的形勢明確規定了禁養區域的范圍。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十一條以法規的形式再次明確禁養區域的范圍。
2016年10月28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和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技術指南》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該《指南》對上述法律法規中的“禁養區域”的“劃定范圍”作出進一步釋名及詳解。
2016年11月24 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出臺,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出“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劃定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區域……
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至此,依據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開展治理養殖場行動的浪潮席卷全國。
了解這些,我們也就明白了養殖場的劃定范圍。認清了禁養不是所有的養殖場都"一刀切"地劃入禁養區。
注意整治“禁養區”的常用手段,養殖戶要積極主動應對
養殖場動輒數百上千平方米(水產養殖更多),如果按照正常建筑來拆除,其賠償費不少。
但是如果政府方換個方式,以“拆違”、“環保”等名義進行關停拆除的話,那么補償就可以為零補償或低價補償。這樣政府省了錢,而養殖戶就虧得多了。我們來看看禁養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違建之名拆除養殖場。
政府方會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笄蒺B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因污染環境關停。
養殖業有污染是事實,但前些年政府是鼓勵發展的,為社會經濟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功不可沒的,現在要關停,也得有補償,才是社會公平的體現。
因此,以"違建"或"環保"之名關停養殖業只是不給(零補償"或者少給拆遷補償的一個"坑農"幌子。
人民日報:防治污染要嚴防“一刀切”,嚴格“切一刀”(2018年9月20日)
“針對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和重點任務,按照污染排放績效和環境管理實際需要,科學制定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和監管措施,堅決反對‘一刀切’”。日前,河北省有關部門出臺《河北省嚴格禁止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一刀切”的指導意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被列入三大攻堅戰之列。為治理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中央環保督察一輪接著一輪,還有各種暗訪和回頭看,激發起治污攻堅的強大推動力。但也要看到,由于懶政庸政怠政和形式主義的因素,個別地方不提前謀劃,卻動輒以“應急響應”為名,按區域和行業劃界實施停工停業停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一刀切”做法,給企業和百姓造成不少困擾。
譬如,一些達標排放,或者經過治理可以達標的企業遭遇停產、限產,工人歇業,訂單作廢;民生方面,清潔能源還沒著落,新的取暖設施尚未建好,就一股腦先讓百姓把舊煤爐拆掉。值得關注的是,“一刀切”制造出的只是雷霆治污的假象,不僅難以產生長遠效果,而且還會造成怨言,讓群眾對政策失去理解和信任。正如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嚴厲指出的,環保“一刀切”是對環保督察的“高級黑”。造成種種不良后果的,并非是我們的環保政策,而在于具體執行的方式。
也因如此,嚴防“一刀切”,要注意其前提在于嚴格“切一刀”——對污染絕不開口子、留空白。河北在防止“一刀切”的文件中特別強調,“嚴格禁止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一刀切’,絕不意味著放松監管,更不能在監管上失之于寬、松、軟”。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常常根據自身需求“修正”文件意思,往往把“指導意見”視為“橡皮筋”,把人性化當成“人情化”,選擇性執行,彈性自己把握。因此,必須警惕一些地方以防“一刀切”為借口逃避監管責任,糾正亂作為成了“變相不作為”,降低執法標準,違背了政策初衷。
說到底,防治污染要有在污染面前“切一刀”的鐵腕決心,也要有科學治理、協同治理、依法治理的智慧和舉措。各地各企業千差萬別,應該分類施策,精準治理,對癥下藥,讓監管措施更加精準、嚴謹、細致,監管標準更嚴、更高,監管力度更大、更實,才能“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真正解決環境污染的病灶。今年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就提出,實施錯峰生產、差異化管控,達到一定超低排放標準或可不限產。這種積極、審慎、靈活的政策導向,也有助于各地提升治理能力和落實水平。